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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8, 2007
【折舊】上網查了有關折舊的相關法規,幸好人不算在折舊項目裡面,不然我可要清算一下langlang 歷經三年婚姻,殘值還有多少。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民國 93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95 條
折舊:
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平均法;未經申請變換者,視為沿用原方法。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三、取得已使用之固定資產,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者,准予認定。
四、上期係未申報單位,其固定資產之估價,已使用年限或耐用年數,得照其申報表件之審核認定之;如有必要,得通知提供有關之估價證明文件。
五、裝修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六、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採用平均法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殘價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為合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殘價
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1
八、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採用定率遞減法折舊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
九、營利事業折舊性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以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為:
原留殘值
──────────────=重行估列之殘值
估計尚可使用之年數+1
原留殘值–重行估列之殘值
──────────────=折舊
估計尚可使用之年數
十、折舊應按每一固定資產分別計算,並應於財產目錄列明。
十一、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十二、煤礦主坑卸道風坑之掘進費 (包括坑木、鐵軌) 列為資本支出者,應按其耐用年數計提折舊。但維持安全所支付改修坑木費用,得於當年度以費用列之。
十三、營利事業選擇加速折舊獎勵者,以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平均法及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十四、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十五、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十六、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資產價值及分類的疑問
根據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的規定,資產可分三大類/廿五項/一五七細目來攤提折舊費用,您可以至高雄國稅局網站查到這些規定:http://www.ntak.gov.tw/online/search/assets.htm,而殘值的多寡取決於管理階層的認定,並沒有任何計算公式,若管理階層認為該物品在折舊年限後仍有殘值,就是那個數字了。
由 oxygen 發表於 June 18, 2007 11:22 AM| 文章分類: 手札【生活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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